申请人:上海百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42079号“百花学习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始于2007年,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28593号“百花家居用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第43424397号“百花 胡桃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第9057959号“百花时代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人同意删除与第775575号“小百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冲突的3501、3502、3506类似群服务项目。综上,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证书及变更证明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百花学习塾”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百花”,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咨询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安排出版物订阅”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咨询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安排出版物订阅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咨询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安排出版物订阅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咨询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安排出版物订阅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咨询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安排出版物订阅服务项目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