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496484号“爱之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之声 43496484

阅读:110702 2021-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新爱之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96484号“爱之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5718号“爱之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0年9月6日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

  申请人:青岛新爱之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96484号“爱之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5718号“爱之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0年9月6日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1609号“爱越之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于2019年6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和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均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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