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997409号“ORIGINAL.COUGAR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ORIGINAL.COUGARS 28997409

阅读:128065 2021-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雪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酷格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818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469471号“COUG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江西雪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酷格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818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5469471号“COUG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COUGAR”是原异议人驰名商标,已在“鞋”等商品上使用多年,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华语地区都非常知名,成为了原异议人的标志,恳请在本案中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必然误导消费者、淡化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在原异议人商标大量使用并驰名的情况下,申请人理应知晓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存在,其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显然是有意为之,申请人的恶意抄袭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将造成消费者混淆并对原异议人权利造成损害,同时对公平的竞争环境、稳定的市场秩序也将产生恶劣的影响。申请人申请了近300件商标,绝大部分申请在第25类,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抄袭自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旨在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以不法获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不予注册决定;2、原异议人COUGAR品牌的生产和使用情况;3、原异议人网站上关于其公司和品牌历史的介绍;4、原异议人“COUGAR”商标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5、原异议人的COUGAR牌靴鞋产品的照片和包装照片;6、原异议人网站上关于其产品的图片和介绍;7、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打印页及互联网上关于他人品牌介绍的资料;8、关于恶意抢注商标的相关文章。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ORIGINAL.COUGA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9471号“COUGA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靴、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COUGAR”,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三百余件使用在25类商品上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COUGAR”,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可以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仅在个别类似群组类似。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本质区别,消费者在选择服务与商品仅凭字形隔离观察完全能区别,另外酷格公司申请的COUGAR商标在中国没有任何知名度,在网络上也查找不到酷格公司的任何商品及服务的相关介绍,其商品很可能没有在中国大陆销售。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商标查询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及证据与其提起异议申请时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基本一致,并认为申请人引证的其他商标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于2018年9月27日初步审定。原异议人于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经审理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申请及获准初步审定之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鞋;拖鞋;凉鞋”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在第25类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近500件商标,包括第36310630号“MOTHER CAREMOTHER CARE”商标、第33882855号“LOWES”商标、第26726878号“ORIGINAL.GALAXY及图”商标、第29898024号“ORIGINAL.RIPCURL”商标等,其中部分商标因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已被我局驳回注册或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原异议人同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将据此条款审理,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ORIGINAL.COUGARS”与引证商标“COUGAR”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鉴于在“鞋”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我局在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已考虑了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在“鞋”商品上已无认定引证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必要,我局仅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进行评述。我局认为,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故被异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原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注册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ORIGINAL.RIPCURL”、“MOTHER CAREMOTHER CARE”等商标,且部分商标因与他人知名品牌等相同或近似已被我局驳回注册或在异议等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并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原异议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

本文《关于第28997409号“ORIGINAL.COUGAR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ORIGINAL.COUGARS 289974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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