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弘邦拓先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36651号“Z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所设计、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72619号“ZYE 喆予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44725号“ZYE FREEDOM &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经查,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驳回复审流程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众邮快递”官网信息、百度百科对“众邮快递”词条的解释、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ZYE”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ZYE”,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动物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动物训练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