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48305号“达达海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3538号“好方向HAO FANG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6150号“DEUTSCHE HOSPOTALITY D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32854号“HROCC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36138号“高培特 HIGH F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第41类演出制作、娱乐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