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晓芹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对第25746720A号“大同亨得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