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71419号“BTV 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北京电视台旗下子公司,拥有合法使用“BTV 优选”的商标授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1578号“优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97979号“优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73237号“B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73242号“B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73246号“B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显著主体等方面有延续性,品牌关联显著,共同使用可以向消费者传递出北京电视台的呼号“BTV”标识,对于“优选”商标具有品牌公信力背书和知名商标的延伸具有特别意义。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识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五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BTV”、“优选”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优选”,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茶、牙填料、杀虫剂、净化剂、兽医用药、中药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药茶、牙填料、杀虫剂、净化剂、兽医用药、中药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宠物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茶、牙填料、杀虫剂、净化剂、兽医用药、中药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