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罗西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利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46504号“CRO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06612号“CRO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06820号“CRO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予以无效宣告,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