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35267号“瑞影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5485号“瑞影RY RUI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85644号“瑞影RUIY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呼叫、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该商标已依法被撤销,裁定尚未生效。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撤三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瑞影云++”与引证商标二“瑞影RUIYING”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电子标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