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秀葵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战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峥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6日对第21623702号“韩立臣HANLIC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2018年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囤积了1400余枚商标,且在多个网站上公开售卖。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婚纱”一项商品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转让记录;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网站商标售卖信息截图;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受让所得,是用于企业的实际经营所需,具有正当合理的使用目的。被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常熟贝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等商品上,经审查2017年12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2018年9月27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有一千四百余件商标,包括“零度空间”、“百雀集”、“红都皇冠 HongDuCrown”、“阿珂玛 Akemalry”、“雪润精”、“阿迪豆丁”、“纪梵客 GIVENGE”、“海澜金帝”、“双刀人 SHUANGDAOREN”等。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在“婚纱”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先后申请注册了一千四百余枚商标,包括“零度空间”、“百雀集”、“红都皇冠 HongDuCrown”、“阿珂玛 Akemalry”、“雪润精”、“阿迪豆丁”、“纪梵客 GIVENGE”、“海澜金帝”、“双刀人 SHUANGDAOREN”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婚纱”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