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甄广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86112号“云游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审查员主观刻意曲解申请商标内涵,无证据加以佐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云游僧”可被消费者理解为行脚僧,游方之僧,指云游四方的禅僧,不得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伤害宗教情感,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30、32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