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40709号“华容星光大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58155号“华联星光大道THE UDC STAR AVEN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66376号“华人星光大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包含县级地名“华容”,但整体具有显著性特征,且与申请人籍贯所在地一致,无主观恶意和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华容”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在申请商标中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