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67142号“Dr Mat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057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70352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70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033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407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1523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所有人称同意申请商标与其上述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字母构成略有不同,故可视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