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133597号“PERFORMA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ERFORMAX 9133597

阅读:131668 2021-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建嫒 申请人因第9133597号“PERFORMA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0362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建嫒

  

  申请人因第9133597号“PERFORMA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0362号决定,于2020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09月29日至2019年09月2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PERFORMAX标识设计及服装设计;

  2、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列表;

  3、发货单、商业发票及银行付款证明;

  4、工厂的发货单及样品;

  5、有关PERFORMAX商品的图片

  6、2017-2018年申请人与销售商的年度账单汇总;

  7、有关PERFORMAX的广告宣传材料。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2月21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4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6月6日。2019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2、申请人名下共363件商标,其中150余件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6年09月29日至2019年0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6中的设计图纸、商品列表、发货单、年度账单汇总等证据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日期,尤其在关键的市场销售证据方面,申请人仅提供了商品陈列图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和指定商品上实际在中国市场销售使用的情况。广告图片为英文,且无具体发布情况,亦不能证明在中国市场的使用。同时申请人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多个商标,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

本文《关于第9133597号“PERFORMA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ERFORMAX 91335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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