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46597号“瑞宝丰爰多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瑞宝丰爰多收 14046597

阅读:58958 2021-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旭化学工业(漳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焦作市瑞宝丰生化农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8日对第14046597号“瑞宝丰爰多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爱多收Atonik”系申请人的母公司日本旭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研发的一种植物生长剂,…

  申请人:旭化学工业(漳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焦作市瑞宝丰生化农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8日对第14046597号“瑞宝丰爰多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爱多收Atonik”系申请人的母公司日本旭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研发的一种植物生长剂,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824039号“爱多收ATONIK”商标、第4824041号“爱多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情况;

  2、商标争议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3月20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局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2015年3月28日已超出五年时限。综上,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超出五年法定期限,我局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为由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也超出五年法定期限,我局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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