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娱互动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82973号“GameEx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汉词典照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GameExp”中“Game”译为“游戏”,“Exp”在游戏中代表经验值,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