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公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大笨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8日对第20047559号“慧算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慧算账”系申请人独创,通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在业界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41119号“慧算账”商标、第2116151536号“慧算账”商标、第31873074号“慧算账精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慧算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恶意抄袭他人已注册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资料、媒体广告、知名度证据、销售合同、商标使用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服务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71期(2017年10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2016年8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6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具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