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174384号“CRABBY G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RABBY GEAR 28174384

阅读:87845 2021-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克莱比装置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鸠江区日日辉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3日对第28174384号“CRABBY G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RABBY GEAR”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在…

  申请人:克莱比装置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鸠江区日日辉贸易商行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3日对第28174384号“CRABBY G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RABBY GEAR”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CRABBY GEAR”商标系申请人所有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是职业商标抢注人,申请注册了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挤占了合法经营者的商标资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若允许被申请人商标的存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美国的商标注册信息;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在淘宝、亚马逊电商平台上销售“CRABBY GEAR”品牌钱包、吊床商品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女式)钱包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98期(2020年6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于2014年1月12日在美国申请注册了“CRABBY GEAR”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其在“权大师”商标搜索网站上的查询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存在商标售卖行为。

  4.被申请人名下有6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圣益田园”(京东旗舰店名称)、“A NEW ME”(美国保健品品牌)、“MUA”(美国美妆品牌)、“HERBBASICS”(泰国精油品牌)、“ANIFORTE”(美国护肤品牌)、“SPEE3D”(澳大利亚打印机品牌)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女式)钱包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CRABBY GEAR”作为商标在中国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故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在美国申请注册的“CRABBY GEAR”商标在字母构成上相同。由审理查明2、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圣益田园”(京东旗舰店名称)、“A NEW ME”(美国保健品品牌)、“MUA”(美国美妆品牌)、“HERBBASICS”(泰国精油品牌)、“ANIFORTE”(美国护肤品牌)、“SPEE3D”(澳大利亚打印机品牌)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存在商标售卖行为。被申请人未予答辩,未对其名下的商标注册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其注册行为不仅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使用,也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

本文《关于第28174384号“CRABBY G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RABBY GEAR 281743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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