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781615号“360安全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60安全云 43781615

阅读:97540 2021-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81615号“360安全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09728号“360企业安全”商标、第31609346号和第10410673号“360°”…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81615号“360安全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09728号“360企业安全”商标、第31609346号和第10410673号“360°”商标、第27767098号“秒贷 360”商标、第9701043号“360buy.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三件引证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电子记事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时钟(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360”,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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