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81665号“360 物联网安全360 AIoT Secu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95776号“AIOT”商标、第24094364号“AIo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增强,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AIo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