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沙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发童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18日对第29085596号“斯塔驰SITAC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沙驰”、“SATCHI”、“Satchi”商标为申请人关联公司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独创,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乃皮具、服装行业翘楚,在世界范围内有着相当高知名度和美誉度。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4788号“SAT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59069号“SAT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6938号““Sat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59039号“Satc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5485号“沙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64498号“沙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成长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其注册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造成损害。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500余件商标,大多存在抄袭模仿知名品牌的现象,同时大多商标处于出售状态,其根本不具有真实使用的初衷。被申请人想通过搭便车的捷径实现不劳而获的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商标许可备案通知等资料;
2、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全国网点统计表、营销网络图、加盟商名单、商场协议及销售证明等资料;
3、报刊杂志摘页、广告合同、宣传台历等资料;
4、申请人关联企业所获荣誉等资料;
5、在先行政、司法裁定文书;
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商品并不类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不能证明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设计理念,未抄袭、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并侵害申请人任何在先权益。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完全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无任何侵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仅仅出于品牌发展需要管理争议商标,成为争议商标权利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一切行为与被申请人无关。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温州发童颜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现名下520余件商标,其中第25类商品上360余件。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发宝丽FABALI”、“匡威KUANGWEI”、“匡威CONVERSE”、“搜狗SOUGOU”、“纪梵旗JIFANQI”、“米奇盼盼MIQIPANPAN”、“袋鼠行者DAISHUXINGZHE”、“豪门宾利 HOOMEEBINLI”、假日公牛JIARIGONGNIU”、“卡西度 CAUSIEDO”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双方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抄袭、摹仿,进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在密切关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沙驰”、“SATCHI”、“Satchi”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沙驰”和“SATCHI”、“Satchi”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ITACHI”与引证商标一、二“SATCHI”、引证商标三、四“Satchi”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与“SATCHI”、“Satchi”形成对应关系的引证商标五、六“沙驰”亦构成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对申请人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3,申请人“沙驰”、“SATCHI”、“Satchi”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沙驰”、“SATCHI”、“Satchi”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沙驰”、“SATCHI”、“Satchi”商标近似难谓巧合。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现名下520余件商标,其中第25类商品上360余件,其申请注册了“发宝丽FABALI”、“匡威KUANGWEI”、“匡威CONVERSE”、“搜狗SOUGOU”、“纪梵旗JIFANQI”、“米奇盼盼MIQIPANPAN”、“袋鼠行者DAISHUXINGZHE”、“豪门宾利 HOOMEEBINLI”、假日公牛JIARIGONGNIU”、“卡西度 CAUSIEDO”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百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种不当注册的性质并不会因争议商标转让而发生改变。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资格及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该项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