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指娱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4日对第32540976号“猜画小天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4599115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系证明;
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3、“小天才”商标宣传证据;
4、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对“小天才”标识重新进行设计的证据;
5、“小天才”产品销售证据;
6、申请人及“小天才”知名度证据;
7、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放弃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游戏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08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器;计步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