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19003号“999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识中所含“kids”译为“小孩”,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儿童(含婴儿)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等行政文件、三九大事件、申请人子公司信息、申请人行业排名证书、荣誉证书、申请人系列产品获奖证明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999kids”指定使用在巧克力饮料、加奶可可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注册申请。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999kids”指定使用在巧克力饮料、加奶可可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