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15547号“浪里个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1395号“浪里个浪”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59059号商标经审理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