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念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30468号“MAOB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3478号商标、第23825152号商标、第10914758号商标、第918568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26287569号商标转让情况及商标授权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