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途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惟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24574号“省点花锦鲤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经长期使用和推广,申请商标已经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省点花锦鲤卡”纯文字构成,使用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显著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