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立万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02415号“AVI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99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第21783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丝网印刷油墨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着色剂、雕刻油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