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鼎市启山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师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94522号“启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7135号“启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15196号“山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继续有效,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启山”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龟苓膏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