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可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95823号“可可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24324号商标、第34438015号商标、第3083834号商标、第13616694号商标、第12758189号商标、第15287912号商标、第34448345号商标、第56218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可可英语”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动画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