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来锐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33464号“Liferay DXP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30834号“DXP”商标、第1658794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其中国分公司的介绍信息、引证商标的流程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要素、认读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Liferay DXP Cloud”及图形构成,其中“DXP Cloud”所占比例较大,其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