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笔天地艺术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44610号“墨玉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1817号“墨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153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1890号“墨玉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153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