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18144号“黑白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黑白兔 25218144

阅读:67151 2021-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乾元一如(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8日对第25218144号“黑白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57621号“黑白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0887号“黑…

  申请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乾元一如(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8日对第25218144号“黑白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57621号“黑白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0887号“黑白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74022号“黑白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252469号“黑白配 男生女生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252470号“黑白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68390号“黑白双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074023号“黑白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66445号“黑白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074024号“黑白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同时,被申请人具有售卖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获得的荣誉;

  3、申请人宣传材料;

  4、销售单据、发票;

  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申请,于2020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六至八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四、五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4、引证商标九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1日申请,于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5、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诸如“小青柑”“金拱门”“小罐茶大师作”“阿里港”等580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申请日晚于争议申请日,故申请人据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六至八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六至八、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诸如“小罐茶大师作”、“金拱门”、“橘子红了”等近580余枚商标,被申请人这种注册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网络上进行售卖,对此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这种大量注册商标,且缺乏使用意图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3日

本文《关于第25218144号“黑白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黑白兔 252181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0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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