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推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三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1日对第33907273号“推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推想”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2、“推想科技”是申请人的企业简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囤积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复制摹仿他人品牌的商标,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及融资信息;
2、申请人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
5、百度搜索“推想科技”页面截图;
6、在先判例;
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于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开为科技”、“迅蚁”、“品划算”、“Makeblock”、“哒尔文”、“联合丽格”、 “易鸿智能”、“抖零”等两百三十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9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损害他人商号权的前提是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而该条款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亦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鉴于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推想”商标或商号并使其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2、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两百三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开为科技”、“迅蚁”、“品划算”、“Makeblock”、“哒尔文”、“联合丽格”、“易鸿智能”、“抖零”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而并非善意使用商标,此种不正当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