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06128号“SPHINX TOO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PHINX TOOLS及图 G1506128

阅读:90314 2021-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PHINX WERKZEUGE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6128号“SPHINX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获得瑞士政府的同意并已在瑞士准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未违反…

  申请人:SPHINX WERKZEUGE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6128号“SPHINX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获得瑞士政府的同意并已在瑞士准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03576号“SPHI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决定放弃同属于4501群组的“材料处理”以及其他群组“工具表面涂层和精加工”服务,仅保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27939号“SPHIN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的属于4001和4002群组的“铣削加工;采用磨削技术处理金属表面;金属表面磨削和磨料抛光处理;金属和金属制品的淬火;根据客户要求定制精密工具;所有上述服务均来自瑞士”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和第40类保留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瑞士注册证公证认证原件及中文译文、申请人官方网站及中译文和部分产品、上海萨尔玛贸易有限公司的购买发票和发货单据及译文、武汉优信通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申请人授权中国代理的证明及中译文、西安尚融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订单及发票中译文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挖机-凿岩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钻头(电动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钻头(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在第40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处理;工具表面涂层和精加工”服务,故驳回决定中针对该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上述服务均来自瑞士”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等商品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铣削加工;采用磨削技术处理金属表面;金属表面磨削和磨料抛光处理;金属和金属制品的淬火;根据客户要求定制精密工具”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商标在瑞士注册证公证认证件证据,该证据内容仅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在瑞士获准注册,但该证据不能视为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已获得瑞士政府的同意。

  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瑞士国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和第40类“铣削加工;采用磨削技术处理金属表面;金属表面磨削和磨料抛光处理;金属和金属制品的淬火;根据客户要求定制精密工具;所有上述服务均来自瑞士”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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