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51844号“烟台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烟台山”,“烟台山”是烟台市的标志性景区,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因此,虽然“烟台”是山东省烟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该行政区划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