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瞳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88830号“Paramet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