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忠壮
委托代理人:江苏标知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748719号“蜂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00368号、第40267937号(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同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22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蜂正”与引证商标一“锋正”、引证商标二“蜂正”、引证商标三“正蜂”在字形、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麦乳精、医用营养品、玉米片(碾碎的玉米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三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