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嵩县手绘小镇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376098号“手绘小镇 梦里水乡 十里画廊 黄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27866号“黄庄金菊”商标、第11275105号“黄庄HUANG ZHUANG及图”商标、第23306866号“手工小镇”商标、第23306784号“手工小镇”商标、第23447190号“黄庄HUANG 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理念、含义、读音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食用油、豆腐、豆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手绘小镇”、“梦里水乡”、“十里画廊”、“黄庄”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显著识别文字“黄庄”、引证商标三、四 “手工小镇”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