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128261号“普氏PLAT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普氏PLATTS 46128261

阅读:94442 2021-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标普环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128261号“普氏PLAT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8461号“PLA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申请人:标普环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128261号“普氏PLAT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8461号“PLA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1047号“PLA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页、引证商标二信息页及注册人信息检索结果、申请商标宣传资料、申请商标相关中文报道及相关专著的介绍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油精炼机器、接头(引擎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普氏”和拉丁字母组合“PLATT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PLATT”两者仅相差一个字母,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除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

本文《关于第46128261号“普氏PLAT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普氏PLATTS 461282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9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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