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军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18928号“渔婆一号 YU PU YI 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18483号“渔婆生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647383号“渔婆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前两文字相同,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