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夏源龙(北京)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47864号“华夏源龙 CHINESE YUAN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23610号“必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华夏源龙”、英文“CHINESE YUAN LONG”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包含“CHINESE”为我国国家名称的简称、或与我国国名相近,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有损国家尊严,易构成国家名称的滥用,进而易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应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