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李西平口腔诊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67810号“李西平口腔LI XIPING DENTAL CLI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01497号商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1704号、第19485047号、第21548215号、第16389430号、第18361882号、第47354918号、第46733572号、第39811363号、第32430103号、第19927202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