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赛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95303号“DL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26284号、第35161357号、第8689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并未对其进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并未对其进行使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