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培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58270号“Nanostu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4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