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02758号“Kaky Babywk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aky Babywku 35102758

阅读:147511 2021-04-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瑞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河市丰泰机电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7日对第35102758号“Kaky Babyw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322566号“Kaky Babywku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普瑞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河市丰泰机电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7日对第35102758号“Kaky Babyw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322566号“Kaky Babywk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模仿,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恶意申请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怀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虚假代理。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无实际使用其商标的产品,不存在在我国境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依法取得并实际使用。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进口俄罗斯食品的材料;被申请人设计的糖果礼盒;罗马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往来文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奶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国际注册并获得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9类烹饪用蛋白、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依据当事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对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鱼制食品、腌制蔬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牛奶制品、水果罐头、蛋、加工过的榛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Kaky Babywku”为字母组合商标,该字母组合与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该条款规定,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虚假代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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