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瑞凯高分子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52894号“LEADING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090401号“领科汽车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