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771423号“1号牛扒NO.1 STE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号牛扒NO.1 STEAK 46771423

阅读:99055 2021-04-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壹号牛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71423号“1号牛扒NO.1 STE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9457号“壹号码头”商标、第7847696号“1号私藏菜”商标、第9…

  申请人:湖南壹号牛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71423号“1号牛扒NO.1 STE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9457号“壹号码头”商标、第7847696号“1号私藏菜”商标、第9068383号“1 号医网 YIWANG.CN”商标、第3542274号“老一号”商标、第7719294号“1号会所 CLUB NO.1 ”商标、第5609075号“壹号公馆”商标、第29711791号“一号茶仓”商标、第15029815号“壹号茶饮及图”商标、第15365959号“1号酒柜”商标、第24176828号“1号虾铺YIHAOXIAPU及图”商标、第12145583号“一号粮仓及图”商标、第15955215号“1号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十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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