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安奕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5日对第30059742号“FLB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163332号“F”商标、第163333号“FILA”商标、第8065044号“FILA”商标、第8801339号“FILA”商标、第8801440号“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 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情况列表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2、FILA(斐乐)企业及品牌介绍;
3、在先行政裁定书、在先判决书、在先行政处罚决定书;
4、申请人门店照片、线上店铺截图;
5、审计报告、纳税材料;
6、经销合同;
7、行业排名信息;
8、广告宣传合同、宣传活动照片;
9、媒体报道材料;
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1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并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满景(IP)有限公司。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2019年5月8日,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本案申请人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引证商标一至五,故申请人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有权以引证商标一至五为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其商标受保护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FILA”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为经设计的字母组合“FLBI”,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亦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