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博商管理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04193号“博商资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489号、第13221312号、第42874766号、第47512250号、第13875568号、第10497184号、第3551320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