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花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威海贝享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4日对第39087598号“BLUE MAM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二、申请人的“BLUE MAMA”系列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内容等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商标信息、网络宣传资料;
2、申请人商标在韩国的注册信息;
3、申请人商标的参展、网络宣传及商标使用资料;
4、相关在先裁定书;
5、申请人及其他主体的共同声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棋、游泳池(娱乐用品)、大积木、玩具、轮滑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蹦床、羽毛球拍、哑铃、箭弓商品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8类、第21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B.BOX”、“BLUE MAMA”、“KERO&BERONY”、“RHEEMIN”等商标两百余件。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名下两百余件商标,且多件商标与申请人“BLUE MAM”及他人“RYAN NEWYORK”(韩国女装品牌)、“FINN ILO”(韩国烹饪用具品牌)、“ATO OGEL”(韩国知名面霜)、“MNW”(韩国厨具品牌)等韩国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对此未予回应,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棋、游泳池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或影响及于被申请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并无相应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5日